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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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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完成情况的
公 告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02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完成情况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823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市四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嘉兴硅谷天堂昌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2015年12月30日,公司公开披露了《联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已将上述“反馈意见的回复”报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行对象中,除嘉兴硅谷天堂昌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相关方外,其余发行对象均已履行完成有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最新信息,截至2016年1月12日,嘉兴硅谷天堂昌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相关方也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已全部履行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联合保荐机构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补充说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03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交投集团)的通知,称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增持公司股份290万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东莞交投集团。

 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价值的认可及前景的看好,东莞交投集团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了《关于增持东莞控股股票的函》,拟计划自2015 年7 月13 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万股,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东莞控股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

 三、增持期间

 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

 四、增持方式

 东莞交投集团使用自有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五、增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

 截止2016年1月12日,东莞交投集团的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东莞交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31,771,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东莞交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34,671,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1%。

 六、其他事项

 1、东莞交投集团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人东莞交投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之增持人东莞交投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东莞交投集团出具的《关于买入东莞控股股票的函》;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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