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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李振平先生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
2、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刘文静女士,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传志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韩邦友先生。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三、增持计划
上述人员拟合计出资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增持本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将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2015年7月14日)起的六个月内实施完成。该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
2、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职务 | 姓名 | 增持时间 | 增持数量(股) | 成交均价(元) | 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 是否完成增持计划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李振平 | 2015年8月3日 | 70,000 | 22.49 | 0.03% | 已完成 |
2015年8月26日 | 150,000 | 17.4 | 0.06% |
董事长 | 刘文静 | 2015年7月15日 | 100,000 | 20.94 | 0.04% | 已完成 |
2015年7月16日 | 103,600 | 20.95 | 0.04% |
2015年8月27日 | 12,700 | 18.49 | 0.01% |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 孙传志 | 2015年7月16日 | 10,000 | 22.66 | 0.00% | 已完成 |
2015年8月26日 | 20,000 | 17.45 | 0.01%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韩邦友 | 2015年7月23日 | 1,000 | 26.05 | 0.00% | 已完成 |
2015年8月3日 | 4,000 | 22.49 | 0.00% |
2015年8月26日 | 5,000 | 17.5 | 0.00% |
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姓名 | 本次增持前直接持股情况 | 本次增资后直接持股情况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李振平 | 1,447,024 | 0.5854% | 1,667,024 | 0.6744% |
刘文静 | 1,453,700 | 0.5881% | 1,670,000 | 0.6756% |
孙传志 | 650,000 | 0.2629% | 680,000 | 0.2751% |
韩邦友 | 240,000 | 0.0971% | 250,000 | 0.1011% |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47,02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9%;通过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集团”)持有公司1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7%;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7,447,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6%。
增持完成后,李振平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667,0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744%;通过蓝帆集团持有公司1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7%;李振平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7,667,0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65%。
五、承诺的履行情况
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当前该承诺得以严格履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李振平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李振平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