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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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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2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0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20日开始支付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5NP3品种债券简称为“14北辰01”,债券代码“122348”(以下简称:“14北辰01”);7NP5品种债券简称为“14北辰02”,债券代码“122351”(以下简称:“14北辰02”)。

 3.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其中“14北辰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14北辰02”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14北辰01”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4北辰02” 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14北辰01”票面利率为4.80%;“14北辰02”票面利率为5.20%。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次债券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年1月20日。

 9.付息日:

 14北辰01: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6年1月20日。

 14北辰02: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6年1月20日。

 10.兑付日:

 14北辰01:2020年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北辰02:2022年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5年4月2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 “14北辰01”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4北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2. “14北辰02”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4北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每手“14北辰02”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1.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每手“14北辰02”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3. 对于持有“14北辰01”债券或“14北辰02”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

 联系电话:010-64993372

 传 真:010-6499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 层

 联 系 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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