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6—00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2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通知,中铁建总公司自2015年7月8日起 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及对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中铁建总公司计划自2015年7月8日首次增持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视股价变化情况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详见2015年7月9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建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150,000股,买入均价为15.867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2%。本次增持前,中铁建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566,245,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33%。本次增持后,中铁建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567,395,500股。2015年7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1,242,000,000 股A股股票,中铁建总公司未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持股比例目前为55.73%。

 三、中铁建总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铁建总公司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