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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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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接到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截至2016年1月8日,控股股东、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及增持计划

 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刘冀鲁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凌云、黄学春、宫为平、唐成宽、吴翠华、袁福祥、章大林、史志民、陆江(除袁福祥外,其他人员以下合称“增持人”):计划自2015年7月10日起的六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10%。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增持人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本人证券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77,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47%,增持金额17,127,599.82元。明细如下:

 1、本次增持情况

 ■

 2、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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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刘冀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凌云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已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于2015年12月30日按承诺在增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误挂委托买入为委托卖出,并以32.62元卖出成交了6900股。随即袁福祥发现错误,又重新委托买入,最终以32.7元买入成交3400股。

 袁福祥就本次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未能履行前期承诺的行为向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一旦法律法规允许其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开启(本次减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即2016年6月30日起),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10%并补齐本次操作失误导致多卖出的3500股公司股票。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5、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股份变动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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