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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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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6-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原告。

 3、诉讼标的金额:工程款与损失赔偿共计120,935,152.14元和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4、公司判断,收回欠付工程款目前较有把握。但是,如果未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仍不能追收回欠付工程款,将会给公司带来坏账损失。

 本案涉及的“香榭兰庭”项目2015年将确认项目亏损,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该项目亏损通过本次诉讼方式向成都荣盛要求索赔。

 2016年1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原告”)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荣盛”、“被告”)“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倍特建安收到成都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01民初00028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倍特建安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栾汉忠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乐

 (三)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3年3月对其开发的“香榭兰庭”项目组织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以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固定总价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并最终成为“香榭兰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署了《荣盛伟业香榭兰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签署后,原告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场,由于被告组织招投标时未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被告迟迟无法提供工作面,导致原告进场后无法正常施工;并且,因为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变化,导致施工时的工作量、措施等与招投标时的设计图纸内容差距甚大;同时,由于被告原因造成抢工和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2015年7月9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报送了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原告报送的结算总价为324,547,774.06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核。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香榭兰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审核,且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的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投标图纸不一致,因被告原因发生抢工和工期延误等重大事件,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特诉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与损失赔偿共计120,935,152.14元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止,以120,935,152.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2、请求确认原告在137,162,540.84元(含质保金)范围内对被告建设的“香榭兰庭”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同时,为了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及以后判决的执行,倍特建安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成都荣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香榭兰庭”项目的所有未备案出售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为120,935,152.14元。公司以相应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倍特建安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120,935,152.14元包括欠付工程款和索赔损失。

 将43,783,422.67元欠付工程款纳入本次诉讼标的范围内,是为了避免丧失该部分欠付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倍特建安对本次诉讼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对被申请人成都荣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香榭兰庭”项目的所有未备案出售的房产予以查封。一旦法院同意了倍特建安申请的财产保全要求和将来法院支持倍特建安的诉讼请求,倍特建安对保全财产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公司判断,收回43,783,422.67元欠付工程款目前较有把握。但是,如果未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者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后仍不能追收回欠付工程款,将会给公司带来坏账损失。

 “香榭兰庭”项目于2015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项目总成本金额已基本确定,亏损金额约4,500万元,将反映在倍特建安2015年损益中,将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该项目亏损金额系初步核算数,对公司2015年损益的最终具体影响以2015年年报为准。该项目亏损通过本次诉讼方式向成都荣盛要求索赔。未来,如果关于索赔损失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和顺利执行,追回的损失将体现为追回当期的收益。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通过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以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01民初00028号

 2、《民事起诉状》

 3、《财产保全申请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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