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15:00-2016年1月11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8,816,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8,810,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29,724.00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814,011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