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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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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03
债券代码:112056 债券简称:11远兴债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远兴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15日,凡在2016年1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18日发行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远兴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56)至2016年1月17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远兴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远兴债(112056)。

 3、发行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1远兴债”票面利率为8.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在2014年12月5日、12月11日、12月12日分别三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8.00%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1月1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1远兴债”于2012年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远兴债”的票面利率为8.00%,每手“11远兴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

 三、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15日

 2、除息日:2016年1月18日

 3、付息日:2016年1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远兴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

 联系人:纪玉虎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邮政编码:01700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518035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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