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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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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07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6年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2016年1月10日下午15:00—1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10,016,386股,占公司总股本469,927,537股的65.97%。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441,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574,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5%。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 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1%;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4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1 %;反对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

 7.1 以302,620,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144 %,同意选举肖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2 以 288,948,71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043%,同意选举肖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3 以 288,948,71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2043 %,同意选举肖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佳 彭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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