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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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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1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1日,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通知,川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年7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增持股份暨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2015-027号),川投集团拟在2015年7月9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16年1月9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增持金额累计不低于壹亿元人民币。

 二、本期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川投集团于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川投能源55,389,567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4,402,140,480股)比例为1.258%。

 川投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合并计算)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22.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0%,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22.7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51.56%。具体持股数量及比例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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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本公告日,川投集团已完成《关于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增持股份暨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2015-027号)中的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川投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川投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参考。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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