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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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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14日起对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类,调整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份额(基金代码050029,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原有的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1、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50029

 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以下费率标准: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适用以下费率标准: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注: 1年等于365日,1个月等于30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型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后不收取赎回费。

 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C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2、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代码:00229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关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第“45、46、47”项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4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将“六、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2、3、4、6”修改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2)”修改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四)《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二段”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1-(5)、2-(1)、2-(3)”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四、估值程序”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3”修改为: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的“15”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增加第“25”点,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第三段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关于《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托管协议》中“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一)-1、2”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1”修改为: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中“2.支付方式和时间”修改为: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上述对于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办理C类份额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

 目前,本基金直销机构可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上述修订自2016年1月1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270元人民币,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460元人民币。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6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户有效,即投资者通过多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须分别提交分红方式变更申请。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16年1月14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00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020元人民币。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6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16年1月14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00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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