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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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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02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树坪、蔡锦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号)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或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以下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2015年10月20日东华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10月21日关于重大重组的进展公告中披露“北京中山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即北京万联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中天)唯一指定的项目收购公司北京方圆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的大股东,目前已全面负责丰盛胡同地块项目的收购工作”。但是,东华实业未对上述公告信息进行核实及取得有关书面证明文件,万联中天确认未指定方圆公司为丰盛胡同地块项目收购公司、未授权中山国富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收购工作,万联中天全体股东确认未有对外转让万联中天股权的协议或安排、未与东华实业接洽、协商或者委托、授权、通过任何主体与东华实业接洽、协商过万联中天股权转让或项目收购事宜。东华实业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性的问题。

 二、东华实业与中山国富签订《丰盛胡同项目收购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中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即东华实业)需提供合作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本意向书经甲方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自甲乙双方(即东华实业与中山国富)签字盖章且保证金到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但是,东华实业2015年10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10月21日、10月28日两次关于重大重组的进展公告中均未完整披露《意向书》的生效条件,未完整披露东华实业支付保证金属于《意向书》生效条件之一,亦未提示东华实业不支付保证金将导致《意向书》不能生效的风险,东华实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不完整的问题。

 东华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杨树坪、蔡锦鹭分别作为东华实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华实业及杨树坪、蔡锦鹭予以警示。

 未来公司及上述人员将切实履行董事、董事会秘书职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并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认真核查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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