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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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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通道趋严 机构“减持经”难念
□本报记者 徐金忠

 □本报记者 徐金忠

 

 上周针对此前发布的“减持禁令”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监管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随后,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落实减持新规,提高减持门槛,规定“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不得低于5%”等。

 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新规,也正在影响公私募等机构投资者。私募机构人士认为,减持新规的出台,将改变机构投资者进退上市公司的行业生态,协议转让、定增、举牌等机构投资者的运作模式面临减持退出端的新情况,短期内将对部分既有模式造成冲击,机构投资者将积极适应监管新规。

 退出端遭遇新情况

 此前,公私募等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进退上有不少文章可做。“梳理基金机构等在上市公司股权上的‘大手笔’操作,可以基本分为几类:一是协议转让进入上市公司,接手上市公司股权,然后伺机减持获利或是谋求长远;二是在二级市场举牌,甚至是入主上市公司,或是积极经营或是财务投资、玩转上市公司平台;三是火热的定增类业务等,公私募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借定增获取上市公司股权,获取股权投资收益等等。”上海私募投研人士介绍。而上述机构的“股权运作”,是有进有退,需要进退两端的协同配合。

 如今,在减持退出端,机构投资者正面临减持新规的影响。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情况,“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阶段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时,股份出让方、受让方所需遵循的相关规定。随后,沪深两地交易所发布通知落实减持新规,其中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等内容。

 上述私募投研人士认为,虽然,受上述新规约束的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且在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部分不在新政约束之列,此外,基金机构等通过定增成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属“极端情况”,但在减持退出通道趋于严格之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身上的“股权投资”面临退出获利一端的“考验”。

 “减持经”怎么念

 减持退出通道的变化,让机构投资者的一些既有操作手法面临变数。“二级市场进退仍按部就班,但是近来兴起的机构投资者借协议转让等运作上市公司股权的模式受到的影响将比较大,减持端监管趋严,传导到机构运作的整个链条,意味着机构之前在上市公司股权上的盈利模式面临时间周期加长、资金压力更大等的新情况。”广发律师事务所人士称。

 此前,上市公司和私募机构等之间在股权上的“来往”已经是屡见不鲜。此前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持股转手私募机构等,而后者在找到适当的时点后,通过减持实现获利退出。此次新规对转让方和接手方都有新的规定:大股东协议转让,一次性出让的股份不得低于5%,受让方一次协议受让大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5%。如果私募等机构投资者受让协议转让股份,对资金量等有了高于此前的要求,且一旦受让完毕就得遵循减持新规,再减持时:一是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二是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前大股东敲碎持股、零星减持,机构投资者少量接手、倒手出货等的模式没有了可操作性,现在‘玩转’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更雄厚的资本,并且受到的减持约束也更多。”上述私募投研人士表示。

 另外,此前风行的“PE+上市公司”等的模式中,机构持股若触发大股东地位,则将直面减持新规。“对减持退出存在压力的上市公司股权,机构多将采取审慎态度,避免持股成为大股东,避免手中资金沉淀为股权,将成为很多快进快退型机构投资者的选择。”前述广发律师事务所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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