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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0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1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苍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停止苍南丽湾项目实施,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以下简称“苍南项目”),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后续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意由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公司”)作为苍南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货币方式适时对苍南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1.5亿元,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由苍南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有关融资协议。

 公司投资苍南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于2016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02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

 扩容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

 ●合同名称: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投资金额和增资标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于本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工作,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适时以货币方式对苍南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1.5亿元。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公司于2013年6月中标苍南丽湾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以下简称“丽湾项目”),并于2013年7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苍南丽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议案》,同意投资苍南丽湾项目,该项目日处理量为700吨,同意设立“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公司于2013年9月设立苍南公司。在丽湾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推进,苍南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协商,拟将建设地点变更到苍南云岩苍南宜嘉电厂附近。

 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苍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停止苍南丽湾项目实施,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苍南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后续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意由苍南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货币方式适时对苍南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1.5亿元。会议决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1)。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当日,公司与苍南县人民政府签署《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总投资额不超过4亿元。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主体的基本情况

 1、甲方,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荣定;住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45,380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1、特许经营权: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无偿移交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的权利。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项目费用及风险,并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采购、安装、测试、运营、维护,以及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全部项目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本项目设计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1,000吨/日。

 2、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28年。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自进入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

 3、接受服务与付费: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除厂区自用电外)并收取电费。

 4、项目融资:在特许权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出租、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在特许权经营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或质押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关权益。

 5、场地的获得:甲方提供土地供乙方本项目无偿使用,在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6、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8个月。

 7、生效日期: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1、项目情况: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拟配备两条日处理500吨的垃圾处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4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投资于本项目。苍南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对子公司增资情况: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适时以货币方式对苍南公司进行增资来实施本项目,增资后苍南公司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1.5亿元。苍南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目前注册资本800万元,实收资本8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公司子公司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苍南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环保设备、机械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环保能源技术服务;法定代表人为项光明;住所为苍南县灵溪镇双台小区1-13幢404室。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苍南公司总资产为792.26万元,净资产为789.82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9.11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苍南公司总资产为782.24万元,净资产为780.98万元,2015年1至6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8.83万元。

 五、对外投资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将对公司推进温州苍南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带来积极影响,增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投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苍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文本》;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0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8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项光明先生和副总裁、股东之一章小建先生的《告知函》,函告公司:截至2015年1月8日,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股份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接到项光明先生、章小建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声明其于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分别买入公司股份 170,039股和10,000股,并拟在未来六个月内(自2015年7月9日起算)以自身名义将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止2016年1月8日,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前,项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6,72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0%,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203,48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84%,项光明及其控制的伟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250,2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4%。章小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3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

 本次增持完成后,项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6,898,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35%,项光明及其控制的伟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250,382,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75%。章小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3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3%。

 三、承诺事项情况

 项光明先生、章小建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项光明先生、章小建先生严格履行该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项光明先生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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