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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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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2212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4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7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9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38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755.66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27.90亿元,同比增长61.43%,托管资产余额5.91万亿元,同比增长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59,100.930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 28261688

 传真:(020) 28261666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

 联系人:凌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安排和保障机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7、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申请购买及过渡期内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具体金额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参与认购本基金实行费率优惠,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99,900.10+50)/1.00=99,950.1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950.1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后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95,013.68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40=96,038.6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8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1%=1,016.0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00=100,584.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584.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3)项、(5)至(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本基金非交易过户规则依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支付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申请购买及过渡期内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具体金额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二、保本举例

 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计分红0.08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一)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00,000+50 =100,050.00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99,059.90×0.900=89,153.91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99,059.90×0.08=7,924.79元

 总金额=89,153.91+7,924.79=97,078.70元

 即:总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2,125.21元(即:100,050.00-7,924.79=92,125.21元)。其中,赎回得到的金额为89,153.91;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2,971.30元(即:100,050.00-97,078.70=2,971.30元)。

 (二)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80元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00,000+50 =100,050.00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99,059.90×1.380 =136,702.66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99,059.90×0.08=7,924.79元

 总金额=136,702.66+7,924.79=144,627.45元

 即:总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赎回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向该投资者支付136,702.66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安排和保障机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做出何种到期选择(含默认处理方式),当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某一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为保本基金直接提供保本保证而无须其他机构另行提供担保,本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提供保本保证,上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代偿款分配的具体规定和支付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除本部分第八款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八、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或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保人的,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为保本基金直接提供保本保证而无须其他机构另行提供担保,本基金变更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提供保本保证的除外。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设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工商登记号:110000005120019

 住所及邮政编码: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100031)

 电话:010-58528653

 传真:010-58528448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首创担保前身为1997年12月成立的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扶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而推动成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初始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全资持有。2003年11月更名为“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7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战略重组,注册资本增至2.07亿元,其中1.50亿元增资为公司受托管理的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经市政府同意划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并由首创集团代为持有。2005年5月注册资本增加到3.07亿元。2012年注册资本增至10.02308亿元,公司更名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中第一大股东首创集团持股比例71.74%,第二大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1.54%。

 (三)主营业务情况

 1、经营范围

 首创担保是北京市政府为扶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问题而组建的一家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及担保信息查询。

 2、业务及财务情况

 首创担保是北京市政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运作平台之一,是北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主渠道之一,同时也是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担保机构。首创担保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市及区县政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受托管理各类政府投入资金,包括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担保资金(主要为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北京市出口和旅游企业担保金和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各区县的合作担保资金。

 截止到2014年末,公司总资产40.40亿元,净资产26.75亿元,2014年公司实现经营业务总收入27028.2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2703.23万元,实现净利润13576.11万元,担保余额199.05亿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净资产总额的7.44倍,符合保本基金中关于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二十五倍的要求。另外公司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为20.95亿元,符合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十倍的要求。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1)本基金为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2、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担保方式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四)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应支付的保证费用=对应月份计提的管理费×0.2%/基金管理费率。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月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如同时符合以下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或者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为保本基金直接提供保本保证而无须其他机构另行提供担保时,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提供保本保证;

 2、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存续要求。

 如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有效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后,将本基金与其他合适的基金合并。具体办理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如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或转换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没有作出到期选择的份额,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同意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

 4、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合适的基金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可以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或转换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没有作出到期选择的份额,则视为基金份额默认并入其他合适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补差费用;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在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合并入其他合适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认购/申购费用。

 7、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8、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9、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0、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之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对于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在到期操作期后如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关于保本周期到期时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保本赔付程序等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和“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之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金额的确定以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八、合并入其他合适的基金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有效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后,将本基金与其他合适的基金合并。具体办理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与其他合适的基金合并,基金的份额类别、申购和赎回、投资、收益分配、费用等方面依据合并后基金合同的约定。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赎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管理人需对保本周期到期时处理方式、有关业务规则等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期权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采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类别资产的配置。本基金借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策略的原理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可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趋势的判断进行调整。

 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使风险资产的损失小于组合安全垫,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价值不低于基金价值底线,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原理可以用以下模型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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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述可见,若股票上涨,则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资金从安全资产转换至股票;如果股票下跌,则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资金从股票转换至安全资产;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全垫最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一致的安全资产。随着保本期限的临近,投资组合将沿着价值底线逐渐值,至保本期限到期投资组合净值将将增至本金50亿元,从而实现保本目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等,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与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中,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同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另外,本基金还将对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存款利率、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套利空间,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组合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优化调整,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利率市场整体环境和利率走势进行深入分析,在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确定各存款银行的投资比例,并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谨慎进行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进行如下投资:

 (1)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调整风险资产比例

 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整,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则采取多头套期保值策略,构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多头头寸;反之,当需要降低风险资产头寸时,则采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构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空头头寸。通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建立或调整仓位,往往能够有效降低冲击成本,提高基金投资总收益。

 (2)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研判的基础上,适当选择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来对冲投资组合面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降低基金的潜在损失。

 8、权证、期权投资策略

 权证、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9、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10、在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之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遵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期权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60%;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期权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4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抄送基金托管人,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期权的比例限制须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保本周期开始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划付,如基金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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