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2,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00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月1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集团”)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12,299,289股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2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5月24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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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总数72,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005%。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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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差异说明
(1)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原法人股东为开滦赵各庄矿职工技协技术交流站。2011年6月2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2011)古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将开滦赵各庄矿职工技协技术交流站持有的72,000股冀东水泥股份判决归原告康占秋所有,并于2012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性质变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根据唐山市古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5唐古民证字第1018号),康占秋持有的本公司72,000股股份(性质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于2015年10月26日过户给自然人康林,股份性质不变。
(2)康林于2015年10月29日与冀东集团签署了《股份偿还协议》,康林向冀东集团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股份13,216股,该部分代垫股份于2015年12月15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代垫股份偿还手续。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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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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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变化详见本公告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中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差异说明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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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对公司相关材料、文件的认真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