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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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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01
东方电气股份有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能源发电红泥井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泥井风电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其融资租赁担保金额为3.42亿元(人民币,下同)租金总额及逾期利息等,本公司拟仅以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2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已为红泥井风电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近日红泥井风电公司拟与道生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为红泥井风电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概算租金总额为342,337,277.92元;本次融资租赁拟由本公司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新能源公司”)以各自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股权为红泥井风电公司本次融资租赁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即本公司以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2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蒙能新能源公司以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红泥井风电公司以其电费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本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1月8日召开的八届五次董事会议(通讯方式)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内蒙古能源发电红泥井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0MW11P5B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红泥井村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霄宏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经营范围: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20%股权,蒙能新能源公司持有80%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红泥井风电公司资产总额为10,961.54万元,负债总额为2,961.5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近日红泥井风电公司拟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为红泥井风电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概算租金总额为342,337,277.92元。《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资产:道生租赁公司根据红泥井风电公司的选择委托授权红泥井风电公司以红泥井风电公司名义购买并出租给红泥井风电公司使用的设备。

 2.租金总额概算:342,337,277.92元。

 3.租赁方式:道生租赁公司根据红泥井风电公司的选择委托授权红泥井风电公司以红泥井风电公司名义购买上述租赁资产并出租给红泥井风电公司使用。租赁合同期内,红泥井风电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4.融资租赁期限和租前期:十年。

 5.担保方式:本公司和蒙能新源公司分别以各自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20%和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红泥井风电公司以其电费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红泥井风电公司拟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拟分别与本公司及蒙能新能源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道生租赁公司拟与红泥井风电公司签署《电费质押协议》等。据此,本公司和蒙能新能源公司拟以各自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股权就红泥井风电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中应向道生租赁公司支付的各项款项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向道生租赁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本公司拟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目标股权:本公司持有的红泥井风电公司2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担保范围:主要包括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前息、租金(含预付租金)、逾期利息、提前支付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为实现债权及/或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承租人因返还出租人财产或赔偿出租人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3.担保期限:自《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得到清偿时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事项乃属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月8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零,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零,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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