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交所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本报记者 周松林

 

 近期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发布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后,次日被交易所实施停牌,同时要求补充披露。对此,上交所表示,近期上交所进一步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股价比较敏感的战略框架协议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先后通过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督促近10家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未能及时补充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

 据介绍,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之所以将战略框架协议这类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监管视野,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披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数量日益增加。据统计,2015年沪市共有近300家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协议类公告340余份,数量为2014年的3倍之多。伴随上市公司经营和业务转型幅度持续提升,预计该类公告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在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中占据重要比重。

 二是七成战略合作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以2014年、2015年两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例,此类公告中,近七成涉及“互联网+”、“石墨稀概念”、“生物医药”、“ 无人机”等上市公司转型新领域和新模式。同时,此类公告对股价的助推效应也比较明显,据统计,近7成涉及上市公司转型的战略合作协议披露后,相关公司股价在3个交易日涨幅平均超过大盘5%,有的甚至多日涨停。

 三是误导性陈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发股价非理性炒作。上市公司在披露战略合作协议时,正面描述多风险提示少、笼统含糊多准确披露少、签订时披露多后续进展披露少等倾向比较明显。个别公司甚至在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和业务准备的情况下,追逐市场热点,迎合市场炒作,在战略合作协议公告中进行夸大性、广告性、模糊性的描述和宣传,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带有通过信息披露维护和拉升股价的动机。

 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于2015年10月发布了专门的战略框架协议格式指引,将这一愈发普遍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涉及市场热点但披露笼统含糊、描述夸大空洞、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战略协议公告,是监管中重点关注事项。实践证明,停牌冷却和补充披露,对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交易起到了较为明显的警示作用。相关公司在复牌后没有成为炒作热点,有的公司股价甚至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通过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战略转型、业务调整、经营模式及合作伙伴变化等重要信息,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战略框架协议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软约束性和股价敏感性,上市公司在披露此类公告时,更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遵循如下原则性规范性要求。

 一是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严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合规底线,实事求是地披露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披露时,应特别注意不能简单笼统、语焉不详,留有过大的想象空间。不能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权利,误导投资者。更不应当利用框架协议的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是一致性原则。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自愿披露的权利,对公司所签署的各类框架协议,在是否披露和如何披露等方面,遵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而不是一味追逐市场热点,有的披露,有的不披露。另一方面,框架性协议不能一披了之,而应在后续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持续动态披露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落实情况和变动情况,明确投资者预期。

 三是风险充分揭示原则。框架性协议大多比较原则,是否实施、如何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其所涉及的公司发展转型,特别是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的转型,往往难以一蹴而就,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受制于各种因素。由此,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揭示此间存在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而不应“报喜不报忧”,刻意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者在使用该类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时,也应当充分关注和知晓其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