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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增资形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增资21,045.07万元,增资来源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其中计入江苏博敏注册资本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9,045.07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博敏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资本公积19,045.07万元,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为31,045.07万元。

 近日,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734358

 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缓

 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06月08日

 营业期限:2011年06月08日至******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证券代码:博敏电子 证券简称:603936 公告编号:临2016-005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4号文《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8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731.1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045.0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9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已于2015年12月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12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5-003)。

 三、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情况

 公司于2015 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增资形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增资21,045.07万元,增资来源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其中计入江苏博敏注册资本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9,045.07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博敏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资本公积19,045.07万元,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为31,045.07万元。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0,045.07万元,且公司以人民币29,776.68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剩余268.39万元募集资金。江苏博敏在获得上述增资后,将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上述剩余募集资金的专项管存。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12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15-007)。

 江苏博敏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业经盐城天翔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盐天翔所验[2015]30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同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新增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江苏博敏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江苏博敏及国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五、《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江苏博敏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江苏博敏“高端印制电路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江苏博敏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江苏博敏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江苏博敏存单不得质押。

 (二)江苏博敏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江苏博敏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和江苏博敏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江苏博敏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博敏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江苏博敏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江苏博敏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志华、刘文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江苏博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江苏博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江苏博敏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江苏博敏、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博敏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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