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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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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17 股票简称:泰亚股份 公告编号:TY-2016-001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年1月7日15:00至2016年1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美泰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祥加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8,270,6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3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4,898,0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372,6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86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祥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王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2选举冯显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3选举盛李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4选举郝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2选举田文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3选举李立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5,374,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9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叶建芳、田文凯、李立伟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林小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915,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1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140,1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5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选举崔睿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915,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1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140,1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53%;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亦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270,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270,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270,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8,270,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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