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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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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较上年提升83位?;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截至201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15.2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2007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1998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年5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四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除直销中心)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二)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 http://www.cib-fund.com.cn/

 (2)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912

 联系人:曹国军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8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为0。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1个月按3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0.00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0.00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0=50,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20天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下,力争实现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存款、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用全球化的视角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和阶段特征,通过宏观基本面定性和定量研究,结合政策因素、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具体包括:

 (1)宏观因素:分析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变化路径,主要包括GDP增速、工业增速、投资增速、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等,遵循客观的经济发展规律和现实约束,据此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政策因素:紧密跟踪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规划发展政策、货币财政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转型期的政策动向。

 (3)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不仅要横向、纵向比较相对估值水平和绝对估值水平高低,同时关注成交量、新开户数、基金仓位水平等情绪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在大类资产配置间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8、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是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风险管理是实现基金目标的重要保障。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险预算模型技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仓位和投资品种,锁定收益、减少损失,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投资流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依托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定期分析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总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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