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判决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出上诉所做的终审判决。
●本公司为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
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2015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护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4,856元,均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