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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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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6-01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7日-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所代表股份464,24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7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代表股份87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56%。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465,12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32,992,573股的55.835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票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2 发行方式及时间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3 发行数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6 限售期安排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7 上市地点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8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票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票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464,90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票2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7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周之文律师、顾洪锤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

 附:(一)陈卫滨先生简历

 陈卫滨,男,中国国籍,1974年10月10日出生。199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2004年获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学位。曾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顾问。现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委员。

 陈卫滨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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