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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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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7日(星期四)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1月6日至 1 月 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月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月 6日15:00至2016年1月7日15:00。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高永春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0,296,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0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8,8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69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06,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48%。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06,9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348% 。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批准王景升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70,29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股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选举王君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70,29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股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70,29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股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鞍重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70,29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股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6,9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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