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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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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重要提示】

 1、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15﹞2018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5、本基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进行查询。

 8、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位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1、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2016年1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的《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下载各类基金申请表格、进行基金认购等。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出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咨询。

 1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动态配置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长期稳健增值。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9866

 直销传真:021-2032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二)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7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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