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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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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6-00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1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上发行数量为8,41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1月13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为2,10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4月1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涉及股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能”,现已更名为“新余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014年1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华丰能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华丰能所持120,000,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2011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2014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1,005,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5,100,000股增至2,010,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0,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2012年5月5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010,200,000股增至4,020,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0,4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6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0,000,000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9号),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未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予以禁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2)。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 华丰能延长限售期限的承诺

 2014年1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华丰能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至2016年1月13日届满。华丰能全体股东承诺:其于前述股份锁定期间,在华锐风电任职期内,不转让华丰能股权,自华锐风电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华丰能股权;其在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华锐风电任职期内,每年转让华丰能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5%,自华锐风电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华丰能的股权。自2014年1月13日起,华丰能在华锐风电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终止执行,华丰能将严格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0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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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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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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