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7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下午3:00至2016年1月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独立董事王宝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1,685,53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591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5,169,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561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15,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5%。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396,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SEB INTERNATIONALE S.A.S、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518,798,370股回避表决,同意22,88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91,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与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55,966,137股回避表决,同意485,7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91,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