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7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陆宇先生有关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
陆宇先生于2015年1月6日质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无限售流通股14,4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92%,已于2016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陆宇先生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4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92%),质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于2016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至2019年1月4日。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宇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4,4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92%,其中已质押股份为14,430万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92%。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