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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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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0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大地钢构”)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项迪拉姆(DHS)129,806,223.2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我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大地钢构分别于2009年3月29日和2009年6月22日与广厦中东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厦中东”)签订了迪拜Nad Al Sheba的Meydan跑马场钢结构施工协议,大地钢构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所有工程并根据被告的补充要求完成了协议约定外的增量工作。完成后,Meydan跑马场项目已在Nad Al Sheba投入运营。但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尚拖欠大地钢构的工程款项,拖欠金额合计为迪拉姆(DHS)129,806,223.20,折合人民币约为219,307,614.10元,大地钢构遂向迪拜一审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判决被告支付大地钢构请求的款项,即迪拉姆(DHS)129,806,223.20以及从判决被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直至被告全额支付完毕为止的利息,利率为12%,以及判令被告支付所有开支、杂费和律师费。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公告刊载于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迪拜一审商事法院作出的不可撤销判决书(案件号:722/2015),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7,824,636.1迪拉姆(大写:壹亿零柒佰捌拾贰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壹角迪拉姆,折合人民币约为191,410,294元,大写:壹亿玖仟壹佰肆拾壹万零贰佰玖拾肆元);判决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算至款项全额偿付为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年利率为9%),以及1,000迪拉姆的律师费。其余请求予以驳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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