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48%股权(现为32.360%)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案号:“(2015)武行初字第10号”],武宁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

 2、武宁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有利于推进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和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48%股权(现为32.360%)的工商变更登记(简称“本案”)。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3,简称“《涉诉公告》”)予以披露。

 二、本案第一审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

 2016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根据该通知:

 2015年11月11日上午,在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5年11月12日上午,武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宁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福建稀土集团已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2015)武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武宁县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武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本案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利益(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司此前发布的《涉诉公告》)。现武宁县法院已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但武宁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有利于推进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2016年1月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行政诉讼);

 2、武宁县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武行初字第00010号”的《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刘典平、武宁天力(持有江西巨通6.742%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黄宁)和江西卓新(持有江西巨通1.348%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叶莲花)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工商局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案号:“(2015)武行初字第11号”],武宁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的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并由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2、福建稀土集团认为,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此前已经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和其他相关配套文件,同意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并书面确认放弃认缴增资的权利,同时同意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单方认缴江西巨通的增资并相应调整股权比例,且武宁县工商局在超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资料要求严格审查江西巨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亦认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妥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是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为撕毁其此前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并推翻江西巨通的增资扩股结果而提起的恶意诉讼,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滥诉行为。武宁县法院忽视上述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客观上纵容了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使得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从其自身的不诚信行为中获益。该判决不仅不利于诉讼诚信建设,而且侵犯了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其已分别实际缴付3亿元和2亿元增资款)及江西巨通(其已经实际收到5亿元增资款)的合法权益。

 3、武宁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江西巨通及其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的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可能会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的前身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工商局”)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简称“本案”),武宁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已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2015)武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简称“《涉诉公告》”)予以披露。

 二、本案第一审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

 2016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根据该通知:

 2015年11月11日下午,在武宁县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5年11月12日下午,武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2月31日,福建稀土集团收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2015)武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武宁县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武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级法院”)。

 三、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此前已经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和其他相关配套文件,同意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并书面确认放弃认缴增资的权利,同时同意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单方认缴江西巨通的增资并相应调整股权比例,且武宁县工商局在超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资料要求严格审查江西巨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亦认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妥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是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为撕毁其此前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并推翻江西巨通的增资扩股结果而提起的恶意诉讼,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滥诉行为。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但该意见第五条同时强调要制裁违法滥诉,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武宁县法院受理本案及其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忽视了上述情形,客观上纵容了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使得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从其自身的不诚信行为中获益。该判决不仅不利于诉讼诚信建设,而且侵犯了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其已分别实际缴付3亿元和2亿元增资款)及江西巨通(其已经实际收到5亿元增资款)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福建稀土集团表示其和江西巨通、厦门三虹及海峡基金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纠正武宁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错误判决。

 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的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可能会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3、福建稀土集团于2016年1月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工商登记行政诉讼);

 4、武宁县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武行初字第00011号”的《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