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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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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01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2号)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17,074.5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7元,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773.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226.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07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5《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实施,公司将募集资金向张家港光电进行增资,并在张家港光电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张家港光电及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514467772003 ,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张家港光电已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8016100000002475,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0528301040056868,专户余额为5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 张家港光电已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04344800002057,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5、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696204194,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6、 张家港光电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325387509018800002030,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7、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102028519000240882,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8、 张家港光电已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32201560001103420000,专户余额为932,269,218.02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经公司许可,张家港光电可以将上述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张家港光电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张家港光电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1、开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张家港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恒泰长财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3、公司、张家港光电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罗道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张家港光电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的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开户银行应保证邮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张家港光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并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将专户的付款单、审批单等资料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公司、张家港光电应保证付款审批单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张家港光电可以主动或在恒泰长财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公司与恒泰长财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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