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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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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6-000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并将原计划用于实施《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实施“商业保理项目”和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商业保理项目拟投资不超过51,000万元,剩余的47,754.78万元及专户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25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2)。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账号为:696370644,截至2016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5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实施商业保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6-000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自有资金归还先期投入的募集资金并将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

 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用自有资金归还先期投入的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另外,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陆续使用了12,000万元用于原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2)。

 截至2016年1月5日,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将上述先期用于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15,000万元归还至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二、关于将部分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元的45.89%)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3)。

 公司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16年1月5日,公司已将暂时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2,200万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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