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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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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5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12月30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技术总监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陈毅林先生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聘任技术总监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徐慧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原股权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第二期激励授予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0股,第二期预留股份激励授予对象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90元/股。

 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将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600,507,220元变更为600,250,220元,公司总股本将从600,507,220股变更为600,250,220股。

 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507,220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250,220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507,22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250,22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1月5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将第二期激励授予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0股,第二期预留股份激励授予对象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90元/股。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回购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0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技术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技术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聘任陈毅林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陈毅林先生简历如下:

 陈毅林,男,196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10年10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软件总工兼技术七部经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目前,陈毅林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62,000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0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慧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徐慧女士简历:

 徐慧,女,25岁,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2012年7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截至目前,徐慧女士持有公司股票9000股,与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徐慧女士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十七号捷顺大厦

 2、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3、 传真号码:0755-83112306

 4、 电子邮箱:stock@jieshun.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及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邹琨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第二期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5、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资金来源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4日。

 (二)回购数量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0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57000股。

 (三)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90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共计790,420.0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邹琨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将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90元/股。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将第二期激励授予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2000股,第二期预留股份激励授予对象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90元/股。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回购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就决定并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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