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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111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向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认定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间和风力发电机组吊装报告日期不符,导致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公司先后于2013年4月、2015年4月根据公司自查结果以及证监会的初步认定结果对部分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予以披露,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0日、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终认定结果及前期已更正的情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内容如下:

 (1)将大唐齐齐哈尔碾子山项目11台机组与美国2个项目的3台机组的收入调整确认在2012年度;

 (2)将华能山东利津项目中1台机组的收入调整确认在2011年度。

 公司与上述事实相关的历次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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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差错表决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已经2015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上述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前期重要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重述2011年度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上述前期重要差错更正事项对2013年和2014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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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2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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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1年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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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1年母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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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核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11年度、2012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要求公司今后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就该事项做出的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监事会将对公司财务重大事项予以密切关注,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了《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5]4170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所认定的事项和金额,以及历年与该事项相关的前期差错更正数据、资料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华锐风电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认定不符。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向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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