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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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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秦英林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秦英林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6,043,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0%,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3%。

 三、备查文件

 1、 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33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32,873,10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75.78元,扣除发行费用7,305,551.4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92,694,424.38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第HN-0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牧原股份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牧原股份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牧原股份在中信银行开立专户,账号为8111101013900154144,截止201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394,999,975.78元;该专户200,000,00.00元用于牧原股份“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余下194,999,975.78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牧原股份在民生银行开立专户,账号为6969257913,截止201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599,999,800元;该专户300,000,000元用于牧原股份“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余下299,999,8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牧原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保本型理财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牧原股份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存放期间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存单开立后,牧原股份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招商证券提供定期存单的电子扫描件。牧原股份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牧原股份存单不得质押。

 三、牧原股份与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牧原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牧原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牧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牧原股份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牧原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牧原股份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孝亮、许德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按月(每月6日前)向牧原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牧原股份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大于等于人民币100万元)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牧原股份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牧原股份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牧原股份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牧原股份、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协议自牧原股份、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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