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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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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乐电 编号:临2016-00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乙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妥善解决此案,经各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对于甲方债务总额29110万元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乙、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乙方10199.23122万元,已扣划丙方8198.93064万元。对甲方剩余债务,甲、乙、丙三方认可先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受偿的不足部分,乙、丙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乙、丙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分别存入4650万元,共计9300万元到法院指定的账户。

 4.若甲方在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清算中的受偿额不足以覆盖甲方剩余债权及相应诉讼、执行费用的,对差额部分乙、丙双方共同清偿。

 5.如2016年6月15日前甲方未能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剩下债权额及相应诉讼、执行费用,将从上述法院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付。

 6.乙、丙双方约定,上述全部债务,乙、丙双方依照51%与49%的比例分别承担。

 7.若2016年6月15日前未能足额清偿甲方剩余债务,乙、丙双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负责清偿剩余债务并支付相关诉讼、执行费用。

 8.若乙、丙双方按期履行完毕上述和解方案,甲方申请法院结案。若乙、丙双方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和解方案,甲方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事项。

 9.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具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4年度对该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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