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4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久江,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英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亷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等见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和2015年11月1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反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
2.本判决生效日后30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时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审计确认的原状,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付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缴纳的2014年度的利润加摊销款共计3931万元,即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返还过户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该3931万元应足额存放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4.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转让价款17亿元。
5.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7亿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转让价款支付日2014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转让价款实际返还日。
6.驳回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350元和反诉费9,034,103.5元,由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将适时申请执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前,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