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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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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1、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4、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5、资料寄送服务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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