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
2015年12月14日,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1,242,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621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1,239,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6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21,239,2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2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21,239,2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2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21,239,2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2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票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厚明、吴光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