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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了《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5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今后公司开展重大投资及并购项目中涉及的特定事项给予董事会相应预授权限的议案》。上述授权事项需提交将于2016年1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预授董事会在公司今后开展相关投资或并购项目中拥有以下2项决策权限:
1、授权董事会未来就公司境内外投资或并购项目中涉及的履约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出具或履约保证金支付等事宜),在履约保证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额度下,可由董事会决策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对于上述履约保证的授权,仅是针对涉及保函出具或履约保证金支付等事宜进行预授权,而交易方案的最终审批,仍需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
2、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预授公司董事会未来就公司实施境内外投资或并购项目中涉及需要向SPV公司(为此成立的境内外特殊目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借款或跨境放款等相关事项,在金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额度下,可由董事会决策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鉴于上述第2项决策权限,涉及向SPV公司进行增资、借款或跨境放款等相关事项,因目前暂无明确的具体项目,为确保相关重大事项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框架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示范效应,此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若涉及公司向SPV公司进行增资、借款或跨境放款等相关事项时,在具体项目明确后,仍将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补充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