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汉麻产业 公告编号:2015-101
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金冠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8号,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4,640,511股。其中,向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硅谷天堂恒信财富1号及万年县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三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6,143,7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65元,合计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6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400,000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17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甲方为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钟公庙支行,丙方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422001040015552,户名: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15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177,399,965.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0万颗高像素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转出的金额自转出之日不再承担监管义务,乙方监管账户中剩余金额的支付只要符合本协议或经甲方申请、丙方确认的方式均视为有权划转。甲方开设在乙方的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或监管协议终止的,乙方的监管义务自动终止。

 三、在监管期间,乙方对所有资料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查,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乙方支付的资金被甲方擅自改变用途造成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对自身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全部负责,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乙、丙均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拖延,乙方不承担责任。甲、丙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如甲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七、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确保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九、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史金鹏、林剑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的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十、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87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接收号码: 021-61680336 。

 十二、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三、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和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五、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