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5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15: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副总裁陈剑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4,262,370,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5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4,262,126,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56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人,代表股份244,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157,5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0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105,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66,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34%;反对108,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5%;弃权1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2.1)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2)债券期限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3)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4)发行方式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5)担保安排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6)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7)募集资金用途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9)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10)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11)决议有效期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3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3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6%。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262,042,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10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26,9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5%;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22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67%。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晓敏、方啸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