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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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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厦门国际银行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厦门国际银行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致: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已于今日签署与本公司的《和解协议书》。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事项,厦门国际银行将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贵司股份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解除对本公司持有贵司134,094,672股股份的司法冻结及8,052,128股股份的司法轮候冻结。

 为保障贵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现通知贵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就本函件所述内容予以披露。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后,本公司将及时告知贵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附件:《和解协议书》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日对上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134,094,672股股份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8,052,128股股份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公告。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9)。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9】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抄送给公司关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9号])、《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1号)、《关于对邱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2号)、《关于对林超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4号)及《关于对林昌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5号)。

 一、《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了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广东顾地将持有公司1亿股(占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了《股权转让进展公告》,提及上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公司已知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存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方提供《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进行披露。直到2015年12月4日,你公司才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应督促、提醒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公司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公司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公司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分别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公司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邱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顾地科技的董事,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林超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和顾地科技的董事长,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关于对林昌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5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和顾地科技的董事,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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