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12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先生通知,其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期间,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计划阿尔法DX2015157”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具体内容
1、增持人:邰正彪先生
2、首次披露增持计划的时间
2015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79),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增发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邰正彪先生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计划阿尔法DX2015157”以竞价交易方式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6.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增持金额31,951,0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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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承诺
邰正彪先生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计划阿尔法DX2015157”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邰正彪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