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股票代码:60001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注册地址:Taunusanlage 12, 60325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通讯地址:Taunusanlage 12, 60325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名称: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注册地址:2, Boulevard Konrad Adenauer L-1115 Luxembourg
通讯地址:2, Boulevard Konrad Adenauer L-1115 Luxembourg
名称: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Sal.Oppenheim jr. & Cie. AG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注册地址:Unter Sachsenhausen 4, 50667 K?ln, Germany
通讯地址:Unter Sachsenhausen 4, 50667 K?ln, Germany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8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华夏银行董事会的批准、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需)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正文第4节。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1节 释义
一、定义
除非另有要求,本报告书中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
二、解释
本报告中提及的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及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的中文名称均为其中文翻译,并非其正式登记名称。
第2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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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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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奥彭海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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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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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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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奥彭海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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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具体如下:
德银:
■
德银卢森堡:无
萨尔?奥彭海姆:无
第3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向人保财险出售其持有的华夏银行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约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向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发行的任何红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的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12)个月中增加或减少华夏银行股份的任何确定计划、协议或安排。
第4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人保财险于2015年12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人保财险转让其持有的华夏银行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约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向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发行的任何红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人保财险出售华夏银行共计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德银与萨尔?奥彭海姆曾于2009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萨尔?奥彭海姆同意向德银出售其在华夏银行中持有的全部股份。但该等股份转让并未交割,萨尔?奥彭海姆所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未转让至德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协议以及德银与萨尔?奥彭海姆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有有关协议均已终止。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本次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为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受让方为人保财险。
(2) 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的数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人保财险出售华夏银行共计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约占华夏银行已发行总股份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向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发行的任何红股。
(3) 转让价款
本次权益变动的每股购买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不含当日)之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易条件满足后双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确定之日期间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为定价的相关计算基准。本次权益变动总转让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7亿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30亿元。
如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登记日止的期间内,发生华夏银行现金分红或股票分红和/或拆股的情况下,则每股购买价格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所述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4)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5) 股份转让的限制
由于待售股份中由德银卢森堡持有的802,911,286股股份受制于锁定限制,该锁定限制将于2016年4月26日到期,《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同意所有待售股份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2016年4月26日之前在中证登完成登记。其余待售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待售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6) 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将在签署日生效。
(7) 转让条件
股份转让的交割以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为前提:
(a) 已取得华夏银行董事会对股份转让的批准;
(b) 已取得银监会、保监会(如需)对股份转让的批准,且银监会、保监会(如需)不要求对《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转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重大修改(其利益将受该等修改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条件除外);且
(c) 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亦不存在其他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的监管审批。
各方同意尽所有合理努力并相互合作,促成以上条件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可以尽快得到满足且取得股份转让必须的任何其他监管批准。
(8) 协议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在交割日前终止:
(a) 经订约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b) 在以下情况下,由任何一方终止:
a) 中国银监会告知其不会批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有目标股份转让至人保财险;
b) 任何转让条件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得到满足或交割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发生,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该方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造成;或
c) 如不可抗力事件或另一方违约致使《股份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将导致任何转让条件或交割不可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得到满足或发生;
(c) 如人保财险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向托管账户存入购买价款,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及
(d) 如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与人保财险共同向中证登、上交所提交确认股份转让、或未与人保财险共同向中证登申请股份转让的登记,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人保财险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第5节 前六个月买卖华夏银行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夏银行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6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于本报告书披露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7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登记证摘要复印件;
2. 载于本报告书第2节第二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护照复印件;
3. 《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Sal. Oppenheim jr. & Cie. AG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签署日期:2015 年12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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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Sal. Oppenheim jr. & Cie. AG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朱彤 授权代表:王晓雪
签署日期:2015 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15—2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分别接到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卢森堡”)、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萨尔?奥彭海姆”)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的书面告知函,前述各方于2015年12月28日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合计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9.99%)以及本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向其发行的任何红股予人保财险。本次交易尚待依法履行监管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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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转让当事人基本情况
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本次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为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受让方为人保财险。
(2) 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的数量为华夏银行共计2,136,045,885股A股普通股股份(约占华夏银行已发行总股份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向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发行的任何红股。
(3) 转让价款
本次权益变动的每股购买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不含当日)之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易条件满足后双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确定之日期间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为定价的相关计算基准。本次权益变动总转让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7亿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30亿元。
如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登记日止的期间内,发生华夏银行现金分红或股票分红和/或拆股的情况下,则每股购买价格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所述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4)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5) 股份转让的限制
由于待售股份中由德银卢森堡持有的802,911,286股股份受制于锁定限制,该锁定限制将于2016年4月26日到期,《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同意所有待售股份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2016年4月26日之前在中证登完成登记。其余待售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待售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6) 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将在签署日生效。
(7) 转让条件
股份转让的交割以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为前提:
(a) 已取得华夏银行董事会对股份转让的批准;
(b) 已取得银监会、保监会(如需)对股份转让的批准,且银监会、保监会(如需)不要求对《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转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重大修改(其利益将受该等修改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条件除外);且
(c) 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亦不存在其他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的监管审批。
各方同意尽所有合理努力并相互合作,促成以上条件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可以尽快得到满足且取得股份转让必须的任何其他监管批准。
(8) 协议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在交割日前终止:
(a) 经订约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b) 在以下情况下,由任何一方终止:
a) 银监会告知其不会批准由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将所有目标股份转让至人保财险;
b) 任何转让条件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得到满足或交割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发生,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该方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造成;或
c) 如不可抗力事件或另一方违约致使《股份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将导致任何转让条件或交割不可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得到满足或发生;
(c) 如人保财险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向托管账户存入购买价款,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及
(d) 如德银、德银卢森堡和萨尔?奥彭海姆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与人保财险共同向中证登、上交所提交确认股份转让、或未与人保财险共同向中证登申请股份转让的登记,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人保财险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化。
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报备文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股票代码:6000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夏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焰
注册资本:1,482,851.0202万人民币
注册号码:10000000003800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制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4710931483
主要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联系电话:010-631566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注:林智勇先生、卢重兴先生、那国毅先生和马遇生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兴业银行12.29亿股股份,持股比例6.4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推进其与华夏银行进行战略性全面业务合作,通过业务互动,带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华夏银行双方的业务发展,提升双方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持股比例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华夏银行任何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夏银行2,136,045,885股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合称为“德银方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德银方面持有的华夏银行2,136,045,885股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以股份分红或拆股形式)向德银方面发行的任何红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夏银行2,136,045,885股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 本次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为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的数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德银方面出售的华夏银行共计2,136,045,885股A股(约占华夏银行已发行总股份的19.99%),以及华夏银行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的期间内(以股份分红或拆股形式)向德银方面发行的任何红股。
3. 转让价款
本交易的每股购买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不含当日)之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含当日)至股份转让条件满足后订约各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确定之日期间的华夏银行股票每股当日交易均价的平均数为相关计算基准。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计算,本交易总价款最高不超过257亿元,最低不低于230亿元。
如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登记日止的期间内,发生华夏银行现金分红、股票分红和/或拆股的情况下,则每股购买价格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所述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4. 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5. 股份转让的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2,136,045,885股股份中,802,911,286股为限售流通股,该等股份的锁定限制将于2016年4月26日到期,《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同意所有股份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2016年4月26日之前在中证登完成登记。其余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6. 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将在签署日生效。
7. 转让条件
股份转让的交割以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为前提:
(1)华夏银行董事会就股份转让事宜的批准;
(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如需)对股份转让的批准,且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如需)不要求对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重大修改(其利益将受该等修改影响的一方或订约各方书面同意的条件除外);及
(3)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亦不
存在其他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的监管审批。
订约各方同意尽所有合理努力并相互合作,促成股份转让协议的条件在转让协议签署日后可以尽快得到满足且取得股份转让必须的任何其他监管批准。
8. 协议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在交割发生之日前终止:
(1)经订约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在以下情况下,由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a)中国银监会告知其不会批准由卖方将所有目标股份转让至买方;或
(b)任何转让条件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得到满足或交割未在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发生,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该方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造成;
(c)如不可抗力事件或另一方违约致使《股份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将导致任何转让条件或交割不可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得到满足或发生;
(3)如买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未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托管账户存入购买价款,且未在卖方就此违约行为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卖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及
(4)如任何卖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未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买方共同向中证登提交确认每一卖方的每一目标股份均登记于该卖方名下且不存在第三方权利的申请和/或与买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申请确认股份转让合规,或未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买方共同向中证登就股份转让的登记提出联合申请,且未在买方就以上违约行为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买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四、其他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华夏银行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五年内不能转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华夏银行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附后)。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案文件备置地点:交易所及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焰
签署日期:2015年 12月28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吴焰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