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15-047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许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鉴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曹阳、张立艳、刘剑文、康相涛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联合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计审议1项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侦武、王瑞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