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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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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15-077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用友科技”)拟从6月29日起(含6月29日)的6个月内以人民币200,000,000元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为2015年6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人民币41.71元/股以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截止2015年12月29日,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1、增持人:北京用友科技。

 2、增持方式:二级市场买卖。

 3、增持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

 上述增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临2015-040)、于2015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临2015-047)、于2015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临2015-055)及于2015年12月2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编号:临2015-077)。

 二、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北京用友科技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北京用友科技持有公司股份413,239,7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9.40%,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北京用友科技持有公司股份419,281,57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8.73%(注1)。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北京用友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用友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用友科技”)、北京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用友研究所”)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13,239,722股、178,456,657股、58,553,029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9.40%、12.70%、4.17%,北京用友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650,249,40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6.26%。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后,北京用友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用友科技、用友研究所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19,281,579股、178,456,657股、58,553,029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8.73%、12.23%、4.01%(注2),北京用友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656,291,26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4.96%。

 注1:北京用友科技7月28日增持后,其持股比例为29.54%,公司于8月24日非公开股票发行53,484,602股,北京用友科技的持股比例从29.54%稀释到28.46%;2015年9月1日增持后,北京用友科技的持股比例变为28.5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北京用友科技的持股比例变为28.73%。

 注2:公司实施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北京用友科技的一致行动人上海用友科技的持股比例从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70%稀释到12.23%,一致行动人用友研究所的持股比例从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的4.17%稀释到4.01%。

 三、相关说明

 1、北京用友科技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上述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合法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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