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4月1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0819号《接收凭证》,于2015年4月2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0819号《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7月2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0819号《反馈意见通知书》。
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8月10日起停牌。由于停牌涉及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50819号《中止审查通知书》。
根据控股股东通知,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拟实施重组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原则性批复,现阶段重组将首先围绕集装箱运输、船舶租赁、油运业务、散运业务、金融业务等板块开展,暂不涉及公司所属的特种船业务板块。经审慎考虑,决定本阶段终止筹划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2月15日上午开市起复牌。鉴于上述因素,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50819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恢复审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