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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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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行沈阳分行”)的伍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壹亿伍仟肆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12月17日,蜡化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980000)浙商银借字(2015)第00790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伍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在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2015年12月1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5000047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伍仟肆佰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8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38,027万元,负债总额348,370万元,流动负债286,574万元,净资产189,657万元。2014年1-12月份:营业收入943,779万元,利润总额-7,888万元,净利润-7,858万元。

 (2)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517,512万元,负债总额328,232万元,流动负债274,494万元,净资产189,280万元。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462,356万元,利润总额-1,054万元,净利润-1,054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221002)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20号):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鉴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一)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提供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信用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1、贷款: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5年12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9,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15%。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借字(2015)第0079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1002)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00020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15000047)、《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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