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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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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险企资本补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监会网站28日消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转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资本分级和资本补充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应当符合相关特性:一是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的资本,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二是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三是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责任和一般债务之后;四是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返还或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从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等方面,设计、发行各种资本工具,补充公司实际资本。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创新。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九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保险公司与认购人不得有几类行为: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三是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四是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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